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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放領
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以扶植該承領農民成為自耕農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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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此開始
標題 志工倫理守則
● 志工倫理守則
透明gif-main 第 1 條 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第 2 條 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第 3 條

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第 4 條 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第 5 條 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第 6 條 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第 7 條 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第 8 條

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第 9 條 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
  第 10 條 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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