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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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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本規定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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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
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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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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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第三點申請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
明書 ( 格式如附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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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業務者,得向承接其業務者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
請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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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志工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申請升學、就業、服相關兵役替代役或其他目的者,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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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書 |
項目 |
內容 |
志工基本資料 |
姓名:
住(居)所地址: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服務績效 |
一、服務起迄時間:
二、服務項目及時數:
三、服務內容:
四、特殊績效: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
一、名稱:
二、評語: |
負責人: (簽章)
志工督導: (簽章)
承辦人: (簽章) |
發證單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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