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是並不影響您獲取本網站的內容
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
::: 進階搜尋
網站地圖 回首頁 English PDA 兒童版 日文版 RSS 雙語詞彙
最新消息 機關介紹 常見問答 意見信箱 下載專區 相關網站
:::
主選單
最新消息
便民介紹
政府公開資訊
宣導專區
申請須知
資訊查詢
線上服務
法令檢索
意見交流
志工園地
地政e櫃台
研究發展
不動產知識平台
便民服務站
電子報專區
檔案應用
地籍圖重測專區
地籍清理專區
地政小辭典
 
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 你現在位置是: 志工園地 >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志工園地
志願服務法相關法規志工芳名錄志工輪值表活動花絮志工看板志工相關表格
志願服務法志工服務注意事項志願服務計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志願服務證及服務記錄冊管理辦法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志工倫理守則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內容由此開始
標題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透明gif-main 第 1 條 本規定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
明書。
  第 3 條

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提出申請。

  第 4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第三點申請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
明書 ( 格式如附件 ) 。
  第 5 條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業務者,得向承接其業務者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
請發給。
  第 6 條 志工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申請升學、就業、服相關兵役替代役或其他目的者,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

志 願 服 務 績 效 證 明 書

項目

內容

志工基本資料

姓名:        
住(居)所地址: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績效

一、服務起迄時間:
二、服務項目及時數:
三、服務內容:
四、特殊績效: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一、名稱:

二、評語:

負責人: (簽章)
志工督導: (簽章)
承辦人: (簽章)

發證單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通過第三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另開視窗] 地址:33557桃園縣大溪鎮康莊路95號 電話:(03)387- 4211 傳真:(03)387-3670 本所交通位置圖
本所辦公時間: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08:00~12:00 下午13:00~17:00 申請各項謄本中午照常辦理 星期六, 例假日休息
COPYRIGHT © 2008 大溪地政事務所版權所有  無障礙設計說明隱私權政策宣告資訊安全政策
我的E政府[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