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志願服務計畫 |
| 一、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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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90.01.20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11840號令公布「志願服務法」。
(二)桃園縣政府86.9.10地籍字第176274號函頒「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設置志工服務注意事項」。 |
| 二、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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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本所推展志願服務,蔚成服務文化,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地政業務以強化服務功能,擴大服務層面並紓解地政人力不足。 |
| 三、招募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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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滿二十歲,國(初)中以以上身心健康,未罹患精神疾病或法定傳染病,具服務熱忱與能力者,性別不拘,得申請登記為本所地政志工人員。
(二)本於自由意願,能長期固定提供部份時間參與服務不支領酬勞者。
(三)有地政專業知識者優先錄用。 |
| 四、招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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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用本所網頁或張貼公告、海報宣傳。
(二)函請桃園縣地政士公會推薦會員。 |
| 五、服務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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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志工服務台及民眾休息區。 |
| 六、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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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民眾洽辦各項業務並引導至休息區等候。
(二)指導民眾使用觸控式電腦查詢系統。
(三)主動協助殘障人士申請各項謄本或地價證明。
(四)民眾申辦案件之指引與協助。
(五)協助使用本所設置之服務設施(如老花眼鏡、飲水機、書報•••等)。
(六)代填謄本申請書表。
(七)協助政令宣導與溝通工作。
(八)代為查詢各項地政法令疑義。 |
| 七、服務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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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志工服務注意事項之規定,秉持「我為人人,人人為我」服務之精神,協助本所推動為民服務工作。
(二)協助推動有關為民服務工作,應受本所指導與監督。
(三)服務民眾並恪遵法令,不可利用職務向民眾索取或收受酬勞。
(四)不得假藉名義在外招搖或涉及不法情事。
(五)對於不熟悉之地政法令須向本所有關人員查詢清楚後才可向民眾解說以免滋生困擾。
(六)志工人員服務範圍以本所訂的服務項目為原則,不得提供任何非關為民服務項目之行為。
(七)對於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八)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
| 八、工作管理與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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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置承辦員一人,負責承辦各項志工有關業務,加強與志工人員連繫與溝通,俾利各項業務之推動與法令等諮詢。
(二)志願服務人員成立志工聯誼會,置會長一人,由會員五人以上推薦,並經會員推選產生,除對外代表本會外,對內協助地政事務所督導及連繫志工服務工作;並置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相關工作,其產生方式與會長同。
(三)本會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前項選舉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為之。
(四)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由會長遴聘之。承會長之命辦理會務。本會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以協助、指導會務推展。
(五)每四小時為一班,每位會員之輪值順序按月排班(星期例假日不排班)每班一人,由本所排定輪值表,照表實施。
(六)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2:30 下午12:30-05:00
(七)輪值表排定後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會長或志工管理人員,以協調代理人員。
(八)志願服務人員從事服務時應遵守志工服務注意事項,注意服裝儀容整潔,配戴志工人員識別證,並著志工人員背心。
(九)本所可自行制定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資料卡、服務記錄表、獎懲評議表(如附件)等,以建立志工完整基本資料,並指定專業人員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及記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登記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
| 九、知能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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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縣辦理各項講習會,志願服務人員得視需要自由參加。
(二)新到任志願工作人員,由會長帶領,進行實務訓練以了解工作性質。
(三)上級單位舉辦之志工基礎訓練或專業訓練(具地政士者免),志願工作人員均應參加。 |
| 十、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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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願服務工作為無給職,並得參加本所各項社團聯誼活動。
(二)參與志工輪值人員,為感備極辛勞,於每班值勤完畢,補助誤餐費。
(三)於年度內參與志工人員,本所編列預算投保意外保險。
(四)志工人員表現優良者,於年終為民服務檢討會表揚,並致禮品乙份以表謝意。
(五)年度內服務績效優良符合公開表揚條件者,經本所推薦由縣府予以公開表揚或推薦參加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選拔。 |
| 十一、考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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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工服勤時,應著「志工服務背心」及配戴「識別證」,俾利民眾辨識。
(二)志工之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均列入考核範圍。
(三)工作期間違反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予以取消本所志工資格。
(四)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或遭取銷志工資格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背心」與「志工服務證」。 |
|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 十三、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