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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係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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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交流
訪客留言首長信箱民意信箱問卷調查首長與民有約民眾陳情(抱怨)處理情形地政問與答
內容由此開始
標題 首長與民有約
.請 桃 園 縣 大 溪 地 政 事 務 所 【 首 長 與 民 有 約 】 申 請 受 理 約 見 規 則.
.請 填 寫 下 列 表 格.

*必填
女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2280




一、目的:針對民眾陳情案件,主任以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方式,主動發掘問題、解決問題,具體展現親民、便民之服務效能。
二、方式:
(一)陳情民眾請於每週三之前上班時間於本所二樓行政課申請登記。亦得以通訊(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方式申請登記。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約見,事後發現者取消約見資格:
   1、陳情案涉司法起訴、訴訟中或己判決案件。
   2、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3、陳情案係重複約見案件。
   4、陳情案首次提出,尚未向業務課陳情者。
   5.陳情內容要求保密案件。
   6、非本所轄區陳情案件(但事涉本所事項,則准予受理)
   7、陳情案件非屬本所權責案件。
   8、本所員工禁止參加【首長與民有約】或代為登記。
   9、陳情案件非與自己切身關係。
(三)申請登記應由本人親自到場,並攜帶國民身分證,以供核對。
(四)約見時間叫名未到者視同放棄,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五)排定一至十號者,應於上午八時三十分報到,十一至十二號,應於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報到。
(六)約見時陳情人陳述意見,以兩分鐘為限,相關業務課表達意見,亦以兩分鐘為限;陳情人再陳述意見,以兩分鐘為限,業務課再表達意見,亦以兩分鐘為限,最後由主任裁示。
(七)如有未盡或修正事宜,另行公告並通知陳情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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