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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區
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最小面積以二五公頃為原則,如區域公園、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遊樂區、名勝及古蹟、海洋公園、海水浴場、溫泉、水庫、具有保護價值之動物及植物生育地及其他特殊自然、文化景觀地區有觀光或維護之價值者,地政單位得會同觀光或有關主管機關等劃定為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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