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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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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仁政  寄件人E-mail回覆文章 2008/08/20 10:06:04 來自:61.216.17.20
給本所的悄悄話......

大溪地政事務所 回覆 回覆文章|2008/08/21 14:27:42 來自:192.168.16.113
羅先生您好,台端所提問題答覆如下:
本案土地位於都市計劃內,有關用地之變更屬縣府城鄉發展處之職掌,請逕洽之。
城鄉規劃科
(03)3322101轉5221∼5225


朱本勳  寄件人E-mail回覆文章 2008/07/29 11:53:14 來自:122.126.3.214
給本所的悄悄話......

大溪地政事務所 回覆 回覆文章|2008/07/31 13:19:39 來自:192.168.16.225
有關重劃問題請台端洽桃園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諮詢。
重劃科:03-3874211 轉5303~5309
謝謝


陳先生  寄件人E-mail回覆文章 2008/07/17 23:12:16 來自:218.168.124.76
您好,
被繼承人於去年過世,繼承人已經辦理完『限定繼承』, 『遺產稅繳納』等手續。請問

1.土地的繼承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一年內完成嗎?
2.若繼承人有數人,是否一定要辦理繼承分割?或者可辦理共同持有,不需要分割繼承?
3.前述問題是否會因『農地』,『建地』或者其他地目,而有不同的規定?
4.可否提供有關『土地分割繼承』以及『土地共同持有』的辦理相關程序、所需準備的相關文件以及需填具的相關表格
5.上述『土地繼承分割』或者『土地共同持有』之申請是否可由其中之一的繼承人代為辦理?若可,需準備其他被繼承人哪些證件?



以上問題請協助!感謝!




陳先生


大溪地政事務所 回覆 回覆文章|2008/07/21 15:03:23 來自:192.168.16.6
陳先生您好,有關台端詢問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問題,答覆如下:
1.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其計算方式另依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8點計算。
2.至遺產繼承方式,不因標的之地目等則而有差別,以法定應繼分繼承或協議分割遺產,均由全體繼承人自行協商,並無強制規定。其辦理繼承登記應檢附文件如下: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 遺產稅完納或免稅證明
<5>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6> 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7> 土地及建物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8> 遺產分割協議書(分割繼承時應附文件)
<9> 繼承人印鑑證明(分割繼承時應附文件)
<10>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証明文件。
3.繼承或分割繼承登記申請人除應於登記申請書蓋章外,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規定,申請人得委託第3人或繼承人之一為代理人代理申請,毋須全體申請人至地政事務所辦理。
請台端逕至本所網站「下載專區」下載申請須知及範例,或親至本所服務台索取申請書表及範例參酌辦理。


楊小姐  寄件人E-mail回覆文章 2008/07/16 18:06:49 來自:61.218.105.146
給本所的悄悄話......

大溪地政事務所 回覆 回覆文章|2008/07/18 10:49:03 來自:192.168.16.225
楊小姐您好:
依內政部91年9月23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4692號函規定,調解成立之共有物分割,共有人之一得單獨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故令尊可單獨申請登記。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規定,因法院判決或訴訟上之和解、調解成立而取得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原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未能提出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故令尊遺失所有權狀仍不影響其辦理調解共有物分割登記。


83巷住戶  寄件人E-mail回覆文章 2008/07/16 09:17:51 來自:118.161.88.224
給本所的悄悄話......

大溪地政事務所 回覆 回覆文章|2008/07/25 09:54:59 來自:192.168.16.225
您好,台端所提問題本所無法幫您處理,請台端另尋其他管道協助,謝謝。


劉先生  寄件人E-mail回覆文章 2008/07/11 18:01:54 來自:122.126.130.233
給本所的悄悄話......

大溪地政事務所 回覆 回覆文章|2008/07/18 10:40:58 來自:192.168.16.225
台端您好:
一、請問台端欲申購之鄰地是否為獨立地之小筆農地?如是,則台端等3人購入後,再與原自有耕地合併、分割,於分割後筆數不增加(合併前筆數)之前題下准予分割。
參考: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後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若非,而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由毗鄰耕地分割出部分農地,由鄰地承諾購入並合併入原有耕地,則該合併後耕地,再分割時,如符合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0.25公頃以上者,得准予辦理分割、共有物分割。惟如該宗土地曾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1項第1款後段規定,辦理過合併、分割且該宗土地所有權未曾全筆移轉者,即使其面積符合前開規定,亦不得分割。
參考: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1項第1款前段:「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8點:「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同一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均相同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申請分割合併,得申請先分割後合併或先合併後分割,並均應併案辦理,土地宗數不得增加;其分割合併後更地位次變更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再辦理分割者,其土地總宗數不得超過第一次合併分割前之宗數。
依前二項辦理合併分割後,如有任一宗耕地面積達0.5公頃以上者(含),不得再依本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耕地分割。但整宗土地移轉他人者,不在此限。」



kuriko  寄件人E-mail回覆文章 2008/07/10 16:08:52 來自:220.138.43.76
請問如果有一塊土地有2/3的人同意辦理分割繼承協議,但1/3的人不同意可否辦理禁止土地移轉變更登記?如果可以應該如何辦理?分割繼承協議需要法院登記嗎?還是只要自行簽訂就可生效?

大溪地政事務所 回覆 回覆文章|2008/07/16 10:13:12 來自:192.168.16.6
Kuriko您好,台端所提問題答覆如下:
又遺產分割協議書,係全體繼承人一致之意思表示分配遺產之權屬,故需全體繼承人同意,於申請登記時需檢附印鑑證明,並於協議書蓋印鑑章。


kuriko  寄件人E-mail回覆文章 2008/07/10 12:14:59 來自:220.138.43.76
給本所的悄悄話......

大溪地政事務所 回覆 回覆文章|2008/07/16 10:12:13 來自:192.168.16.6
Kuriko您好,台端所提問題答覆如下:
有關繼承權之有無,係按繼承事實發生日認定所適用之法令,大致上可分為:(一)繼承開始於臺灣光復以前者,應依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又依被繼承人之身分不同又可區分為家產繼承或私產繼承)。(二)繼承開始於臺灣光復後至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依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繼承兩編及其施行法規定辦理。(三)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依現行民法親屬、繼承兩編暨其施行法規定辦理。本案請台端確認令曾祖父死亡日期及其子孫系統表,以利答復。


陸致宏  寄件人E-mail回覆文章 2008/07/07 16:28:21 來自:60.250.195.69
給本所的悄悄話......

大溪地政事務所 回覆 回覆文章|2008/07/10 10:58:55 來自:192.168.16.6
陸先生您好,以下為本所回覆:
台端所指基地位置:桃園縣龍潭鄉中豐路上林段231巷70弄2號,經本所查證其土地係屬龍潭鄉上林段621-3地號,其所有權為私人所有,另道路使用問題,可申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查此地段為都市計畫內土地,可洽桃園縣政府城鄉處都市行政科或至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線上查詢系統查詢。
城鄉處都市行政科
(03)3322101轉5101∼5106
網址:
http://gistest.tycg.gov.tw/TaoyuanIssue/issue.aspx


陳亞亞  寄件人E-mail回覆文章 2008/06/13 15:17:36 來自:61.58.84.4
請問:我先生有農地是否可分割?因我公公只給我先生一人但都未分割因有大有小,而其它的持有者已分給他的兒女很多人了,我們是否要跟那麼多人分割?本來是單純的土地但現在卻要找那麼多人嗎?可否只把自己的分出來就好了?

大溪地政事務所 回覆 回覆文章|2008/06/16 17:07:02 來自:192.168.16.225
陳小姐您好,以下為本所回覆:
一、本案土地依台端留言無法判知是否屬農發條例規範之耕地,本案土地如屬耕地,則分割後面積應符合農發條例第16條規定,每人每筆分割後土地應達0.25公頃始得分割(除符合該規定之各款例外規定者)。
二、至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應由共有人全體共同提出申請,如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者,得由權利人獨自申請。
三、台端如需了解實際分割限制,建請檢具相關資料洽本所測量課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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